发布时间:2020-09-29 15:13:00
1、 劳务派遣公司经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自治区、直辖市监督检查。
1、 劳务派遣公司经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实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自治区、直辖市监督检查。
(1)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有许可权的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注:必须立即缴纳,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2)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适合业务发展的设施;
(3)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 申请劳务派遣营业执照;
(2) 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公司章程和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4) 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和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5)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范本。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
(3)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充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4) 发证机关决定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驳回决定书,说明驳回理由,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发证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发证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业务许可证》。
《劳务派遣业务许可证》应当载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许可经营项目、有效期、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劳务派遣业务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经营报告,并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1) 上一年度经营情况和财务审计报告;
(2) 派遣职工人数和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3) 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4) 派遣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5) 被派遣劳动者的用人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等情况;
(6)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及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7) 设立分支机构。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劳务派遣业务报告。
发证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报送的年度经营报告进行核查,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检查结果和监督情况记入企业信用记录。
2、 劳务派遣公司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劳务派遣服务和收费公路通行费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劳务派遣的税收政策如下: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满足用人单位各种灵活就业的需要,向用人单位派遣员工,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劳务派遣公司的税收政策主要是增值税发票,可以是一般纳税人,也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
劳务派遣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计税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以总价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增值税为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
2、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普通纳税人也可以按照取得的价款总额和价外费用,扣除代工支付给劳务派遣工的工资、福利,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选择缴纳增值税,余额为销售额,增值税按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普通发票只能采用差额计税法开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劳务派遣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法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按差额计税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以总价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简易计税法,按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选择缴纳差别税。销售金额为取得的价款总额和价外费用,扣除代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职工的工资、福利,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增值税按简易计税法按5%的税率计算缴纳。
劳务派遣公司应当选择向用人单位缴纳差额税的纳税人支付劳务派遣职工的工资、福利费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开具普通发票。